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53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正西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英阿亚提街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
第三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福盛苑小区1-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尔格朗路北北山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正西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6)新4002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伊犁正西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新40民终9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新4002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新疆**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伊犁正西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新40民终109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重审立案后,新疆**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伊犁正西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伊犁正西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伊犁正西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1,193元(已全额收取),减半收取计15,596.5元,由新疆**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