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尼勒克县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艾力阿布***,系教育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系项目办主任。 原告***与被告尼勒克县教育局、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