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聚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罗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林园路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成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聚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照克拉玛依市油城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克油城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智、***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聚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517551.61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475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位于克拉玛依区,已对上述不动产查封并进行评估。现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且该因素解除期间无法确定,导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继续有效执行。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且该因素的解除期间又无法确定,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8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佩军
审判员 解长林
审判员 张正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