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银河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谢万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林园路副16号。
法定代表人:殷先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3诉前调书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6695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4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5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大额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2年5月-8月,共3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区XX路X-X号、克拉玛依XXXX-附X号两套不动产的产权手续予以轮候查封。
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索兰托牌、×××霸锐牌车辆,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6.2022年8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是不营业状态,且不掌握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7.2022年8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8.2022年8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完全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