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恢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林园路副16号。
法定代表人:殷先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75975.87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1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2年2月-7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4月-6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克拉玛依区红星路XXX号商铺,经二次拍卖后,以4459420元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5.2022年6月30日,赴中国石油新疆分公司开发公司,扣划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的到期债权46695.46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6.2022年7月4日,赴新疆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冻结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的债权152443.25元。
7.2022年7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22年7月21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实地调查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9.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另有4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10.2022年7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46695.46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29280.41元。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梦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