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博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2民初1138号
原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噶尔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新,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康市博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西沟山。    
法定代表人: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博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现原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5元,减半收取计4,253元,由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召涧
人民陪审员    丁燕
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关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