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噶尔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忠。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天池南街6号6楼;
法定代表人:周仲玉,该公司总经理。
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租赁费、劳务费、利息等合计8157183.40。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公司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癌症住院,本院向被执行人股东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零星存款,本案均采取司法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位于阜康市红星水库北侧褚家湾村土地及建筑450680平方米,该土地被浙江金华中院于2021年6月26日查封处置,经过司法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管理人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无法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正在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执6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翟光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