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噶路217号。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229320651R。
法定代表人:马忠新,该公司经理,0994-3528969。
被执行人: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九运街六运中心村乌奇路(番茄酱厂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5524371981。
法定代表人:付万友,该公司经理,0994-8357788。
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新23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2018)新23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新23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2363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查控,因疫情无法外出办案,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执行,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执恢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光 辉
审 判 员 王 景
审 判 员 李 文 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古 丽 倩
书 记 员 古力哈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