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02民初1225号
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噶尔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