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1245号
原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小拐镇文明社区阳光路5栋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68271443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乌鲁木齐街以北、克拉玛依街以南、上海路以东、北京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3305116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160元,合计5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