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技有限公司、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801财保37号 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诉讼中被申请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匿其财产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2510292.31元。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8201919202400xxxxx)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2510292.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