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大道163号(喀什噶尔河水利大厦)1幢5层1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企业经营业主,住新疆喀什市,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1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597.39元,减半收取32298.70元,剩余32298.69元由本院退还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蓉
审判员戴昀杞
审判员热依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忠雄
书记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