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西域大道163号1幢5层1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业主,住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20)新31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20)新31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外尔·麦图迪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延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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