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西域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永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业主,住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20)新31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丽  萍
审  判  员   安外尔·麦图迪
审  判  员   包  汉  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邢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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