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与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388号
申请人: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香山大道1号。
被申请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163号1幢5层1单元5-04号。
申请人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喀什噶尔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汇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