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3民初8481号
申请人:***,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17539956.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65×××86账户中14124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的房产手续(房产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12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