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3民初9352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诉讼费150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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