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4执保270号
申请人:若羌县宏源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朱庆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端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若羌县宏源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602元的财产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602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江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