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686号
原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马端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伟民,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鄯善县交通运输局,机构地址新疆鄯善县新城东路1060号。
负责人:阿不力米提·艾力,该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泳,新疆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鄯善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209元,其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59元退还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贵黎莹
书 记 员      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