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若羌县吴俊魁运输部、若羌县房旦波运输部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33号
申请人:若羌县吴俊魁运输部,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祁曼花园A区2号楼4单元301室。
经营者:吴俊魁。
申请人:若羌县房旦波运输部,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路12号院13号。
经营者:房旦波。
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萨依巴格区经一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马端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吴俊魁运输部、若羌县房旦波运输部与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县吴俊魁运输部、若羌县房旦波运输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计403,3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计403,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