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若羌县毛金停运输部、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民初658号
原告:若羌县毛金停运输部,经营场所新疆巴州若羌县。
经营者:毛金停,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运输部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告: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端馥,该公司总经理。
若羌县毛金停运输部与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若羌县毛金停运输部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若羌县毛金停运输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若羌县毛金停运输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52元,减半收取计1,176.26元,由若羌县毛金停运输部负担。
审 判 长  郭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彩婷
书记员付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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