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4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燕,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叶尔肯别克,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库勒拜乡萨尔朔克。
法定代表人:李敏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波,系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路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5.26元,减半收取计8,99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美强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胡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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