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龙高级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被告***等八人为第三人**提供了劳务,第三人**理应支付劳务费。本案中,被告***等八人既未与原告鑫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第三人**存在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的证据,据此,本院认定原告鑫龙公司与被告***等八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故对原告主张不支付被告***工资756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