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龙高级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鑫龙高级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337号 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正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勒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鑫龙高级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151号18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龙高级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预缴365元,其中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