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337号
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正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勒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鑫龙高级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151号18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龙高级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预缴365元,其中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