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兵0701破申1号
2019年12月20日,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管理不善,近年来陷入经营困境,截至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本院作为申请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28日经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注册地为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新民街****法定代表人为王清军,目前存续的分支机构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和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2013年之前,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项目部的相关证照、印章、财务账户等,均由实际负责的自然人控制,因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严重失控,经营性亏损问题、账务往来混乱问题,导致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陷入生存危机无法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2013年4月起,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未再承接任何工程项目,目前无任何在建项目。截止2019年11月30日,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38,701.58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4,576,764.00元,账面资产负债率达到1499.77%。 2019年1月11日,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受理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建琴 审判员  向洪武 审判员  刘 玲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