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段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吴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