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003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98,941.64元,执行费32,389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兵10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998,941.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389元。
2、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12月17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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