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2779号
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公司名称:乌鲁木齐市新融通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二宫乡三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乌奇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