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恒鑫义北侧金象赛化工西侧。
法定代表人:宋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5,714.88元(其中案款202,772.88元、执行费2,94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康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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