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兰鲲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001号
原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发,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巴州兰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马兰天山路社区A2号1-5室。
法定代表人:杨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
第三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州兰鲲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46元,减半收取1,568.2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宝桐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马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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