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部、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701号
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五工路蓝天家园9#-9号门面房(44区2丘90栋)。
经营者:***,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5号34幢1单元602室。
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学荣,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余学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7月21日以被告已将全部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部自行负担,余款897元退还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部。
审判员  唐文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