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64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发,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典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商业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莲,女,该公司材料员。

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典匠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4元,减半收取计2297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茹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人民 陪 审员   林金付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晏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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