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64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发,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典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商业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莲,女,该公司材料员。
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典匠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4元,减半收取计2297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茹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人民 陪 审员 林金付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晏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