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1217号
原告:和田华龙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力其乡苏克墩村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侯玉杰,董事长。
被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奇台县城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谷永安,董事长。
原告和田华龙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125,1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511元,本院经过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申请再审,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0)新32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8)新32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和田华龙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华龙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涉诉混凝土款项纠纷双方已经自行解决完毕,现原告和田华龙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田华龙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欣芹
审 判 员 高新豫
人民陪审员 闫沛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蒙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