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5民初4787号
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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