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民初77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团结南路1区7丘68幢12号银都酒店12层。

法定代表人:许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计1927元,由被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伊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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