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1742号

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团结南路**7丘****。

法定代表人:许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薛良,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仙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魏豪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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