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团结南路2丘12丘111栋3单元62号。
法定代表人:谷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5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21784.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拥有的银行账户20个,冻结银行存款5151.26元,我院依法扣划并向申请人发还。
3、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1月28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再次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委托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5151.26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审  判  员   邵 振 录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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