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神农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新2926民初350号
原告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农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昊远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神农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昊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农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自愿、平等协商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后工程因被告资金短缺原因停工,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2700000元的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欠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交纳的公告费600元,为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拜城县神龙惠泽大厦的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总价2960.8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总价的30%作为工程备料款,之后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7%,剩余的3%为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期满后支付完毕,同时双方还对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依约委派了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施工管理。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直至后来因被告资金短缺将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时也分文未付。后原告因相关费用多次与被告交涉,2015年9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被告欠原告管理费及税票款270万元。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按约付款。
一、被告新疆神农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700000元; 二、被告新疆神农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37000元(自2015年9月2日起计至2020年11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9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新疆神农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松 审  判  员   李   玉   洁 人民 陪 审员   吐尔逊  ·塔西
书  记  员   艾合买提·托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