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26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做出的拜医保稽征字(2019)2号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稽核催缴决定书中:限期缴纳医疗保险费53035.44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对被申请人做出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催缴提醒函,并于当日送达。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4日对被申请人做出《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并于2020年3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5日对被申请人做出拜医保稽征字(2019)2号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稽核催缴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按月足额缴纳拜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限令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到申请人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缴费手续。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欠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整改情况说明》,对欠缴事实认可,对拜医保稽征字(2019)2号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稽核催缴决定书无异议,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欠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事实成立,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征缴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征缴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执行人送达的征缴决定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欠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整改情况说明》,对欠缴事实认可,对拜医保稽征字(2019)2号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稽核催缴决定书无异议,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医疗保障局做出的拜医保稽征字(2019)2号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稽核催缴决定书中,由被申请人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松
审 判 员 古丽皮艳木·买买提
人民 陪 审员 张 勇 俊
书 记 员 阿依加马力·塔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