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与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新292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费征缴一案,于2017年月11日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征缴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十七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要求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稽核催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拜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黄松
代理审判员颜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