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和市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洛浦县洛浦镇。
被执行人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