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力卡拉木斯**,女,1979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友谊路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江艾克拜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叶婷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古力卡拉木斯**因与被上诉人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古力卡拉木斯**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关于自愿撤回上诉并另行解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古力卡拉木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力卡拉木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50元,减半收取1,041.25元,由上诉人古力卡拉木·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努 尔 妮 萨 阿 卜 杜 拉

审 判 员  那 克 提  江  乃 比 江

审 判 员  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阿 依 排  日  艾 尔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