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力卡拉木斯**,女,1979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友谊路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江艾克拜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叶婷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古力卡拉木斯**因与被上诉人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古力卡拉木斯**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关于自愿撤回上诉并另行解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古力卡拉木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力卡拉木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50元,减半收取1,041.25元,由上诉人古力卡拉木·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努 尔 妮 萨 阿 卜 杜 拉
审 判 员 那 克 提 江 乃 比 江
审 判 员 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阿 依 排 日 艾 尔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