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热扎克·布拉、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热扎克·布拉,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再娜甫·买吐肉孜(系上诉人**都热扎克·布拉妻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慧,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热扎克·布拉因与被上诉人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1)新320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热扎克·布拉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其表示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追索诉求。    
本院认为,**都热扎克·布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热扎克·布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36元,减半收取1331.18元,由上诉人**都热扎克·布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辛元忠
审判员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
审判员    常喜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