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民初2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玛纳斯县。 被告: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390号商住楼A2-2-1003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乡。 法定代表人:金斯尔尼***,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42元,减半收取1910.21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