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财保6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299号歌***TD-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我院解除对(2019)新23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中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园、4号、5号、6号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0XXXX、0XXXX、0XXXX、0002444)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园、4号、5号、6号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0XXXX、0XXXX、0XXXX、0002444)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高 峰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哈山江 书  记  员   吕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