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财保6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新疆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299号歌***TD-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我院解除对(2019)新23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中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园、4号、5号、6号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0XXXX、0XXXX、0XXXX、0002444)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园、4号、5号、6号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0XXXX、0XXXX、0XXXX、0002444)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高 峰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哈山江
书 记 员 吕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