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50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77607529-6。
法定代表人:胡新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启良,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奎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启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574034.14元,未结标的574034.14元。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辖区,现将本案移送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501执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庆辉
审判员杨志国
审判员雷颂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