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01民初570号
原告:克拉玛依西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595947606J。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奎屯市南环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蒙,新疆同泽(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760752962。
法定代表人:郜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荣华,新疆奎屯乌鲁木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克拉玛依西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克拉玛依西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西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西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拉玛依西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洪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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