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力达供用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力达供用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民初2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力达供用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某。
被告:周某。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力达供用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学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