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4民初77号之二
申请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住山西省大宁县,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云岗镇青磁窑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任矿长。
申请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晋0214民初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银行账户存款3945290元。申请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银行账户存款394529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