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

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营房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住山西省大宁县昕水镇中街**。
被执行人:大同市营房学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140200405993071K,,住所地d中国人民解放军66173部队大院法定代表人:王秋丽
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营房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晋0213民初161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营房学校支付工程款253056.3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大同市营房学校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股权债券等方面展开执行调查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营房学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白向东
审判员  张宏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寅鲜